银川:合同诈骗案三公司罚金2100万 老总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4-6-5 9:21:43 点击数:
导读:3家公司被判罚金2100万元乔玉君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备受关注的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银川四方电器有限公司及其老总乔玉君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6月3日,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

    3家公司被判罚金2100万元 乔玉君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备受关注的银川国美信远电子有限公司、银川美华电器有限公司、银川四方电器有限公司及其老总乔玉君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6月3日,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乔玉君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银川国美信远公司、美华电器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均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四方电器公司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责令3家公司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3公司及乔玉君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乔玉君及公司不服,表示上诉。

    银川中院查明,2004年,乔玉君以美华公司的名义,通过银行贷款购买金泰大厦附楼1至6层,为支付银行的巨额本息,维持其所控制公司的运转,乔玉君向民间大量举债,并许以高息。随着公司债务逐年递增,正常的经营收入只能偿还累计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乔玉君遂隐瞒所属公司背负巨额债务、无履约能力的事实,采取以关联公司互相担保,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无价值的国美公司会员卡做质押等手段,骗取相关个人、单位的资金,用以偿还前期的债务。自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先后骗取被害人强某某等人、银行等单位共计1.045亿余元。通过庭审控辩,法院查明,乔玉君及其公司合同诈骗犯罪35起,如:2010年3月乔玉君以公司周转为由,向强某某借款100万元,由美华公司担保,案发时归还77万元;2011年,乔玉君与宁夏光辉小额贷款公司先后两次签订共计40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国美公司的零售收款单及会员卡质押,光辉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支付了391万余元,案发时已归还133万余元;2012年8月,乔玉君与马某某签订两份共计1800万元的《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以乔玉君在国美公司、美华公司的股权做质押。

    银川中院审理后认为,银川国美信远公司、银川美华电器公司、银川四方电器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共计1.045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乔玉君作为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乔玉君在归案后能如实坦白罪行,但其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当庭否认相关事实,故不予从轻处罚。(记者 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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