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楼继伟讲话背后的《劳动合同法》之争

  发布时间:2016-3-10 10:43:38 点击数:
导读:如何看楼继伟讲话背后的《劳动合同法》之争

摘要:楼继伟此时重提《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保护不足,可见此前的争论并未达成共识,也是以一种新的提法再现当时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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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体现,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倒霉的是劳动者。楼继伟并不是第一次对《劳动合同法》发表类似观点。
      一石激起千层浪,楼继伟的发言也让劳动合同法的关注和讨论再次升温。楼继伟还说,“下一步要修改劳动合同法,把合理的地方保留。但是要把过于僵化的部分剔除,保证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体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平衡。”
      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的修改,要不要修,怎么修?
      劳动法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天玉表示,关于《劳动合同法》,从制定之初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即使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之后,争议也从未停歇。劳动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认识各有不同。
      比如,2016年1月,经济学家张五常就在公开演讲中再次批评《劳动合同法》。即使在法学界内部,也存在劳动合同法更应侧重权益保障,还是合同自由的分歧。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就认为,“片面夸大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否定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共性,背离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性规定,将劳动合同法混同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无视劳动合同法的民事法律性质,是劳动合同法的错误根源。”
      争议也体现在当时的立法过程中,有一些委员认为,不可以把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另一些委员认为,现在的劳工权利保护太弱, 
    问题太多。也因此,产生了是只保护劳动者的“单保护”还是应该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双保护”之间的争议。
      比如,《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时的第l条规定立法宗旨时的表述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该表述更接近于《合同法》。在修改之后,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 
    则发生较大变化,立法宗旨变成:“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有学者曾进一步撰文分析,“立法机关的利益衡量方法实际上表现为法工委、全国总工会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之间的一种封闭性互动;《劳动合同法》的瓜熟蒂落实际上是透过三者间的协商达到立法政策设定的目的。”无论劳方和资方,均未找到通过“场内代表”进行利益博弈的制度化渠道。
      王天玉指出,劳动合同法最终采纳了“单保护说”,“楼继伟此时重提该法对企业保护不足,可见此前的争论并未达成共识,也是以一种新的提法再现当时的争论,不算是新问题。”
      王天玉认为楼继伟的发言提出一个关键性问题,即如何评价《劳动合同法》。“我不参与吵架或站队,回归问题本身,从规范法学视角而言,可以大致还原为《劳动合同法》有什么问题?该不该修改?如果修改,又应该朝什么方向修改?”
      劳动合同法本身突出劳工权益保护,有其进步意义,但也存在较大问题。在王天玉看来,最根本的问题是该法实行“一刀切”,脱离了用工实情,导致各方都不满意。所谓“一刀切”是指不区分劳动者的类型(工作岗位)、收入等,也不区分企业类型(大中小微、个体),统一适用一部法律。
      王天玉发现,现在某些的法院处理的案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公司高管劳动合同争议大量增加,而“这些人往往又拿着公章,企业很容易败诉,意见很大”。而另一方面,春节期间仍有大量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往往又投诉无门或难度极大。两种现象的对比说明,“劳动者和企业都是分层存在的复杂体系,《劳动合同法》一刀切,自然会产生问题,称损害用工灵活性能举出例子,称劳工权利保护不足的亦大有人在。”
      王天玉介绍,国外立法有大量差别规定,例如日本劳动基准法针对17个行业,美国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LSA)有大量复杂的关于管理岗、技术岗的规定,劳工部和法院系统据此提炼出一大套标准体系,例如以周工资为依据予以差别待遇。
      所以,如何修改《劳动合同法》,应当首先充分做好基础性工作,比如确立分类调整的理念,有大量的精准调研统计,将粗放型立法转变为精细型立法。“没有分类调整的立法设计,怎么改都可能最终还是一大堆问题。”
      王天玉表示,无论是用工灵活性,还是劳动权益保护,都应该在劳动者和企业分层分类调整的大框架分析,不能大而化之。灵活性也应该在某一个区间内建构动态标准,假定两个极端,高度灵活与无灵活性,前者可以表现为《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前的一年一签、无书面合同等,后者则表现为计划经济。
      在资方与劳方的关系中,强化企业支配权,或者说用工决定权,是减轻企业负担的一层含义,但是,王天玉也指出,释放企业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更需多方用力,找准关键突破口,比如沉重的税费。
      王天玉还提醒,修法也应注重时间的选择,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渐增的背景下,经济增长的声音强过维护弱者的声音,应防止把经济问题转变为社会问题。但无论如何,修法本身最终都要落实为技术性立法活动,应尊重基本规律。


    财新网作者:周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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