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谈妥 深圳一25岁男子交警队楼内刺死3人

  发布时间:2018/12/6 7:51:52 点击数:
导读:交通事故未谈妥深圳一25岁男子交警队楼内刺死3人

原标题: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未谈妥,25岁男子交警队楼内刺死3人

极短时间内,交通肇事者刘义在交警中队持刀伤人,刺死前来处理事故的王斯然和她的父亲王有为、母亲刘雨辰。

此案发于10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南湾中队(下称“南湾交警中队”)办公楼内。事发当日,双方来到南湾交警中队事故处理办公室,由该队一名交警主持处理一起数日前的交通事故;期间,交警离开办公室,“去取法律文书”。

交警甫一离开,刘义掏出尖刀,恶性事件迅即发生。

南湾交警中队一负责人称,双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未有争吵,事件发生突然,毫无征兆,“就是在一分钟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情。”事发后约12分钟,救护车抵达,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被刺三人已无生命体征。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25岁的犯罪嫌疑人刘义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

▲10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刘义故意杀人案进行立案侦查受访者供图

因事发地点位于南湾交警中队办公楼内,刘义带着刀具进到交警队,死者家属质疑南湾交警中队存渎职嫌疑。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关于交警方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该局督察支队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已经介入调查。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损害赔偿调解的内容,从此可以看出,事发交警在办公楼内组织双方损害调解,是交警的法定职责之一。对此交警队有责任、有义务来保证协调双方的安全。但本案毕竟是刘义行凶杀人,所以交警队及相关人员的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极小。

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交警队协商时突发凶案

“这么完美的一个家庭,瞬间轰塌了。”10月26日,王炎然一下子失去了三名亲人,父亲、母亲和妹妹。

南湾交警中队一名负责人称,当日,犯罪嫌疑人刘义和三名死者“是来处理10月22日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们的民警也接待了相关当事人,给他们把情况讲清楚以后,在准备给他们拿法律文书时,发生了这个事情”。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于11月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0月22日10时48分许,刘义驾驶货车沿龙岗区南湾街道盛宝路由西往东行驶,因道路前方施工,其向左避让围挡,与同方向相邻车道王斯然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义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上述文件同时称,刘义“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王斯然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刘义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斯然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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