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卖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律师:过罚不相适应,应当改判!

  发布时间:2023/6/15 15:19:40 点击数:
导读:老农卖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律师:过罚不相适应,应当改判!文章来源烟语法明福建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再加处罚款5万元。但因为老农无力

老农卖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律师:过罚不相适应,应当改判!

文章来源 烟语法明 

福建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还因未及时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再加处罚款5万元。
但因为老农无力履行罚款,市场监管局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这位老农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
判决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获利14元,共计被罚款10万元
据闽侯县政法委官方微信号“平安闽侯”今年6月7日披露:
2019年9月11日,家住闽侯的陈伯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老陈,今天的芹菜特别‘水灵’,要不要带一点,你拿去批发市场,保证马上就能出手。”王大姐爽朗地攀谈道。最后,陈伯花了122.5元买下这70斤芹菜。
随后,拉着70斤芹菜的陈伯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某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陈伯卖给商行的7.5斤芹菜。
隔天,该超市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毒死蜱是一种乳油制剂杀虫剂,属胆碱酯酶抑制剂,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水肿、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有致敏性。2013年12月9日,当时的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2021年2月8日,陈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这下陈伯才知道自己“闯了祸”,一时间慌了神。
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陈伯整日坐立难安,“我真不知道那菜不合格啊,我愿意接受处罚,但就赚了14元,罚我5万元,我去哪赚这些个钱啊。”
一筹莫展的陈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陈伯催告,督促陈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经催告,陈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法院: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一时间,陈伯卖芹菜赚了14元被罚款5万元的事也引发街坊邻居的讨论。“就卖了这一回,罚得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菜不合格啊。”“谁买得起几十万元的检测设备进行进货查验啊?”
也有人说:“毒死蜱是一种杀虫剂,具有一定毒性,那肯定会影响健康安全,你要是吃了,你什么感受?而且已经按照最低标准5万元处罚了”。
据“平安闽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不足一万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罚款的起点就是5万元。
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不罚、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纠正不罚、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不罚。陈伯违法情节显著轻微,这么罚确实“过罚不当”。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伯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仅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重庆森达律师有话说
重庆森达律师贺天强: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本案中,陈伯的违法所得仅为14元,其对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认识可能性,主观上也没有故意,属于《行政处罚法》上规定的违法情节轻微、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罚情形。为了贯彻“过罚相当”的原则,应当裁定不予处罚。


上一篇:“包丽案”一审宣判!律师怎么看 下一篇: